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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设置歧视条款、违规转嫁费用?浙江将有大动作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主体间串通投标、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等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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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应按要求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审查和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人应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时,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等。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与集采机构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在收取代理费用方面,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收费标准。

加大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防止提供虚假材料

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串通投标行为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检查两个方面,重点防范串通投标行为。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采购只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公示,如无异议的,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如有异议的,必须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严格依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要积极运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处理处罚信息,政府采购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

来源:中国招标